(2016)黑0126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865号原告梁某某,现住巴彦县。被告郑某某,现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