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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寓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家口市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寓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张家口市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寓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马志斌,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炜,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寓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家口市惠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寓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10年。同时原告将业委会财产①7、8号楼图纸各一套。②西寓小区平面上、下水图纸一套。③石油液化气站一间。④锅炉房及四吨暖气锅炉2台及配套设施和电缆一根,交给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2年11月底无缘无故终止合同,同时拒绝将业委会财产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仅违反合同,同时侵犯原告的财产权,不得已原告现只能寻求司法机关依法保护原告的权益。被告认为,西寓小区业主委员会名不正言不顺,没有张榜公示,没有召开业主大会,没有经过选举,是自封的所谓“业主委员会”和“业委会主任”,马志斌手中的西寓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公章是小区业委会主任赵本瑞私自转给马志斌的(他们是亲戚关系)业委会其他委员不知。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时,须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涉及提起诉讼的,还要向法院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本案原告提起诉讼前未经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且未提交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寓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岗审 判 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苑仲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晓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