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民初2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丹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丹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81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丹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伟能。委托代理人卢健衡、余宝钧,均系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丹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镇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余宝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包装货款共83513.8元,并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513.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确认拖欠原告货款83513.8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被告的企业查询资料打印件、分期付款协议书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原告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3513.8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货,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3513.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丹煜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13.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3.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尊威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佘凯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