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1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徐某某、袁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刑初17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张海涛。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2009年11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免于刑事处罚。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喜庆,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某,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修武县看守所。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史秀秀,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已于被告人袁某某、史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撤回对被告人徐某某、袁某某、史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苗小艳审 判 员 薛贵生人民陪审员 秦小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