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2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2016)陕0112刑初243号孙佳佳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刑初24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佳佳,男,199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8月26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6]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佳佳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少文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佳佳因缺钱预谋盗窃。2015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携带钳子、手电等作案工具窜至事先踩点的西安市凤城九路“白桦林居”小区果岭8号楼2单元23层,见被害人周某某的红色“MOSSO”牌山地自行车锁在楼道的窗户护栏上,遂用钳子将车锁剪断,欲将自行车盗走时被小区保安抓获并报警。经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鉴[2015]03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佳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孙佳佳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在着手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佳佳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佳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钳子一把、手电筒一只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康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