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颖诉郑学梅、郑清元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颖,郑学梅,郑清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14号申请人陈颖,住白山市。申请人郑学梅,住白山市。申请人郑清元,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颖、郑学梅、郑清元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陈颖与郑令森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郑清元。郑令森于2015年1月病逝,其父亲在其去世前已死亡,母亲郑学梅健在。郑令森与陈颖共有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00506号及20110005**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人陈颖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中郑令森的共有份额,其他申请人同意放弃继承。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曹玉廷、孙铭琴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00506号及20110005**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中郑令森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陈颖继承。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2011000506号及20110005**号,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房屋中郑令森的共有份额由申请人陈颖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