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董菊华、杨如兵、李忠银、左红梅、左俊华、梁洪、梁艳、梁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董菊华,杨如兵,李忠银,左俊华,左红梅,梁洪,梁艳,梁国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住所地:江油市中坝镇匡山路北段159号。负责人:吴良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江挥,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佳妮,系该行职员。被告:董菊华,女,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被告:杨如兵,男,生于1963年4月11日,汉族。被告:李忠银,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丽娟,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左俊华,女,生于1983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左红梅,女,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被告:梁洪,男,生于1978年8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艳,女,生于1976年9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国友,男,生于1955年3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莫兵,江油市衡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诉被告董菊华、杨如兵、李忠银、左红梅、左俊华、梁洪、梁艳、梁国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油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四���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明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