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侯平,高国栋,康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离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李侯平,临县碛口镇马家山村前山组***号居民。被执行人高国栋。被执行人康丽丽,系高国栋妻子。申请执行人李侯平与被执行人高国栋、康丽丽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离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侯平贷款16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83元、执行费230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康丽丽名下的位于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与307国道交叉处枣林苑小区5幢四单元101室住宅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二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海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