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朱巧丽与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巧丽,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380号原告:朱巧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黎,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原告朱巧丽为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巧丽的委托代理人项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3月1日,被告陈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五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朱巧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5元,减半收取2217.5元,由原告朱巧丽负担1067.5元,由被告陈伟负担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