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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7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廖信杰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信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763-1号申请执行人廖信杰,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壮族,武宣县人,住柳江县基隆综合区。委托代理人黄显俊,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柳常,广西三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曾小帅,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廖信杰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0125元),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和解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XX尚欠申请执行人廖信杰借款本金863500元及其利息310860元、案件受理费14745元、保全费102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至执行完毕为止),被执行人XX定于2016年4月30日前给付200000元,余款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2、案件执行费3574元由XX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江县人民法院(2015)江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青   山审判员 吴少江审判员何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覃   晓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