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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1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裕石材经销处与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裕石材经销处,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1026号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裕石材经销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闽南石材市场,注册号120116600263802。经营者许裕贤。委托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裕石材经销处与被告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兴裕石材经销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