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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王文德、贾秀云等与李运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德,贾秀云,李运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911号原告:王文德,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贾秀云,女,1960年5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万强,亳州市谯城区花戏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臣,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5号世博大厦十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德、贾秀云诉被告李运臣、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德、贾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德、贾秀云负担。审判员  冯占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守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