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阳合同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2执225号被执行人:李阳,男,29岁,汉族,山西省翼城县人。被执行人李阳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刑事审判二庭将其涉及罚金部分的财产内容移交执行,执行依据为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翼城县人民法院(2014)翼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沁红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郑东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