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佳瑞与高方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瑞,高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刘佳瑞,女。被执行人高方方,男。刘佳瑞申请执行高方方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高方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刘佳瑞32093.53元。案件受理费5172元,由刘佳瑞承担2538元,高方方承担2634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辖区,故已委托兴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59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