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沭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周沭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1437号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5878-5,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38幢70号。法定代表人周美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东明、叶志富(实习),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沭杏,女,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沭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93960元、管理费34780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650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增俭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秦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在起诉后交纳了租金93960元、管理费23490元,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交纳管理费11290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6504.40元。本院查明:2013年8月2日原被告签订《万商城商铺租赁及管理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万商广场一幢家居装饰材料综合馆一楼的ZA-1071、ZA-1073、ZA-1077B商铺(优惠后计租面积为435㎡)用于经营强辉瓷砖产品,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并对租金和管理费的数额、支付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现被告拖欠原告租金和管理费共计128740元,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6504.4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交纳了租金93960元、管理费2349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支付管理费及逾期支付的滞纳金。原告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沭杏支付原告浙江万商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费11290元及计算到2016年3月8日止的滞纳金6504.4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已减半),由被告周沭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增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祝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