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亚雄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亚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86号罪犯周亚雄,男,1989年8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亚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周亚雄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亚雄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6年2月达标分累计13.2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亚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亚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张 丽 伟代理审判员 冯 勇二〇���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