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24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寿,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奎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京中裕达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3号楼10层1114房产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