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吴良华与廖孔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华,廖孔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1314号原告:吴良华。被告:廖孔用。原告吴良华与被告廖孔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吴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