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2016)陕0823民初126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人韩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韩某某于2016年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某银行有退耕还林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某银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贾鹏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