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5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缑丙贞与朱淑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纠纷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丙贞,朱淑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447号原告:缑丙贞,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朱淑兰,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缑丙贞诉被告朱淑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丙贞撤回对被告朱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缑丙贞承担。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乾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