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达永、凌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达永,凌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2190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根容,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军,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达永,男,汉族,1976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桓进伟、张放,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丽,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桓进伟、张放,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达永、凌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9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