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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淄博懋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贾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博懋源机械有限公司,贾寿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843号原告:山东淄博懋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西过境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存贵,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升伟,淄博博山光正律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寿亭,成年。原告山东淄博懋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寿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淄博懋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正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