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恢字第9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志宝与马建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宝,马建华,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万国富,山东小林木业有限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恢字第991-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宝。被执行人:马建华。被执行人:诸城市祥和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国富。被执行人:山东小林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潍城执字第99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建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人民东路府东二巷4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私字第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建华所有的位于诸城市人民东路府东二巷4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私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