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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万华、董述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万华,董述英,王炳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01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BDA国际企业大道53幢。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北、曹立强,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王万华。被告:董述英。被告:王炳前。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平云,连云港市新浦区岗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万华、董述英、王炳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3元,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仇 奎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代理审判员  王小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守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