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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刑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龙英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刑初字第10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龙英,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住上海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5)1007号起诉书、沪黄检诉刑追诉(2016)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龙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16年3月8日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龙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陈龙英经事先约定,至本市昌化路普陀路路口,将1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管某甲,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民警后在陈龙英身上又查获5包白色晶体和2包白色碎块及粉末。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管某甲的9.88克白色晶体和陈龙英的12.53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陈龙英的0.52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陈龙英到案后主动揭发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且又提供了重要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了其他重大案件。2015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龙英与管某乙电话联系贩卖毒品。当日21时许在本市宜昌路常德路附近,陈龙英与管某乙碰面后乘上一辆牌号为辽BWXX**的红色雪佛兰牌轿车,在车内陈龙英将1包毒品贩卖给管某乙,在待管某乙支付人民币1,2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管某乙的9.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管某甲、王某某、徐某某、管某乙、蔡某、葛某某的证词,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及毒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关书证,立功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龙英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龙英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龙英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龙英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龙英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龙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犯罪工具及涉案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池晓烽代理审判员  胡晓爽人民陪审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