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国正与聂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正,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580号原告王国正,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聂霞,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正与被告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正以已与被告聂霞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正负担。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