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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国正与聂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正,聂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580号原告王国正,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聂霞,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正与被告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正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正以已与被告聂霞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国正负担。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