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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峰,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49-1号原告王义峰。被告陈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680号。负责人刘志国。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05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雷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由晨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