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5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义峰与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峰,陈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549-1号原告王义峰。被告陈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680号。负责人刘志国。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冀1125财保005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雷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由晨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