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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李美兰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高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高立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210号原告李美兰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高立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美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申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