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相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491号罪犯周相良,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周相良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周相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相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较好。目前考核得分103.5分,监狱证实该家庭确有困难。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出具的生活困难情况说明、消费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相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相良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