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叶忠兴与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忠兴,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33号原告:叶忠兴。委托代理人:程李斌,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北路999号3号楼1-2层。原告叶忠兴诉被告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叶忠兴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忠兴申请撤回对被告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忠兴撤回对被告汪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叶忠兴承担。审判员 徐荣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