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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代平生与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平生,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代平生,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伟,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平生与被执行人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湟上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伟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伟家中一直无人,银行无任何存款。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