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湟执字第00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代平生与董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平生,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00877号申请执行人代平生,男,1975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伟,男,1969年5月31日生,汉族,农民。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平生与被执行人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湟上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董伟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董伟家中一直无人,银行无任何存款。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7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