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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潘学见与谭亲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见,谭亲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096号原告潘学见,男,生于1976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跃忠,达州市达川区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亲亮,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学见诉被告谭亲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学见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见撤回对被告谭亲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