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33号原告:蒋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史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史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