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1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233号原告:蒋某,女,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史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史某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