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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焕焕与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焕,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张焕焕,女,汉族.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善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焕与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焕焕于2016年4月2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焕焕自愿撤诉,且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焕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焕焕负担。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