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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汤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2507号原告汤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范宇聪、应丽封,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与被告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汤某愿负担。审 判 员  蒋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雪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