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焕忠与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忠,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3305号原告:王焕忠,男,1972年9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长勇,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昊,北京元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法定代表人:朱阿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亮,男,1992年10月1日。委托代理人:张璐,女,1993年12月21日。原告王焕忠与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商业楼×层×-××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2010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房租,首期租金于2010年5月30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该租赁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违反合同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14年11月10日至今,被告拒绝支付租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租金77363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5844.4元。被告辩称:被告同意支付租金,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由于北京市政府进行“十三五”规划编制,其中重要一项就是疏解“非首都功能”,包括疏解效益不高、技术水平不高的企业。被告承租原告商铺的商业环境属于批发业态,也在被疏解范围之内,工商主管部门已不再发出新的营业执照,到期不续。这一重大情势变更严重影响了涉诉商铺的经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8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60号商业楼×层×-××号的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自2010年5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第3、4年租金为48861元,第5年租金为57004元,第6、7年租金为65148元……;被告按季度向原告支付房租,首期租金于2010年5月30日支付,以后每期租金于该租赁季度开始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所述季度非自然季度,第二期租金于2010年8月10日支付,以此顺延)。被告违反合同逾期支付租金的,应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支付租金至2014年11月7日。经询,被告称涉诉商铺已经出租不存在空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被告同意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晓晓支付租金七万七千三百六十三元;二、被告北京盛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晓晓支付违约金五千八百四十四元四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