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3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贤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