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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文静与平凉市世纪金鼎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静,平凉市世纪金鼎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1834号原告徐文静。被告平凉市世纪金鼎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文静诉被告平凉市世纪金鼎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故现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徐文静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7元,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徐文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白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