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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执民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赵锡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7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杨柏铭,行长。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锡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锡海。被执行人:施柳霞)。被执行人: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柳霞,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法定代表人:吕波霞,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赵锡海、施柳霞、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2.3万元,另被执行人赵锡海、施柳霞、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在一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赵锡海、施柳霞、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司、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均无银行存款,且被执行人嵊州市沃德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名晨进出口有限公司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已停产歇业。另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励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均已设定抵押,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赵锡海、施柳霞除在本案申请执行人处设定的抵押房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就被执行人赵锡海、施柳霞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中路1号泰富广场1幢2311、2312、2313号的房屋、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知稼苑23幢4单元2501室的房屋的房产已进入第二次拍卖,待拍卖后依法清偿。因本案暂无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开展,且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7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助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