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6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伟与被执行人左自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伟,左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伟。被执行人左自珍。申请执行人张红伟与被执行人左自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浚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案件受理费2995元,减半收取1498元,鉴定费2800元,共计4298元,由原告张红伟负担1657元,被告左自珍负担2641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自珍已按判决书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浚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洋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月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