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6执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丽莉与王红丽、张幸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莉,王红丽,张幸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6执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红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幸豪,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丽莉与王红丽、张幸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5)汝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毅杰审 判 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张浩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亚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