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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玉霞与被告闫玉琴等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霞,闫玉琴,闫春华,闫春国,闫玉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14号原告闫玉霞,女。被告闫玉琴,女。被告闫春华,男。被告闫春国,男。被告闫玉萍,女。本院审理原告闫玉霞与被告闫玉琴、闫春华、闫春国、闫玉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