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闫玉霞与被告闫玉琴等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霞,闫玉琴,闫春华,闫春国,闫玉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1514号原告闫玉霞,女。被告闫玉琴,女。被告闫春华,男。被告闫春国,男。被告闫玉萍,女。本院审理原告闫玉霞与被告闫玉琴、闫春华、闫春国、闫玉萍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权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