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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小洋与周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洋,周卫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707号原告:陈小洋,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周卫,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洋诉被告周卫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洋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卫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洋撤回对被告周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小洋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