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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开民二初字第1364号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东侧锦泰商住小区12#。法定代表人黄荣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332号。法定代表人吴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赣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赣州兴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叶廷庆人民陪审员  邬元沛人民陪审员  曾令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付桂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