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肖亚平与王建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平,王建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1300号原告肖亚平。被告王建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建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亚平与被告王建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亚平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亚平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亚平承担。审判员 丁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