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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王秋生、姚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王秋生,姚美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7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诗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德俊,男,成年,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婷婷,女,成年,系该行员工。被告王秋生,男,195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姚美智,女,196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与被告王秋生、姚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拟庭外协商还款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撤回对被告王秋生、姚美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娜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