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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郑田荣与孔德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田荣,孔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78号申请执行人:郑田荣,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孔德勇,1977年9月27日,淮北市市容局支队职工。郑田荣与孔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田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孔德勇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二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