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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22民初164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左某,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方竹独任审理,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方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尤克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