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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9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葛建华与邵军、邵宝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华,邵军,邵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邵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邵宝贵,住黑龙江省延寿县。保证人孟兆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葛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邵军、邵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军、邵宝贵给付欠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1日按年利率5.6%计算至给付之日),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给付之日)。本案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以与被执行人邵军、邵宝贵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以被执行人邵军、邵宝贵有给付能力为由,申请本案恢复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葛建华与被执行人邵军、邵宝贵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华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