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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初4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庆林与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林,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民初4632号原告:曾庆林,男,汉族。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柏杰,男,汉族,系被告的员工。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曾庆林与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柏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6年3月1日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为原告参加2007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原告的具体工作情况:原告曾在被告处从事打磨工作。4.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均确认签订了劳动合同。5.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被告为原告参加了2008年7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6.另需说明情况:2013年11月21日,曾庆林作为原告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南人社监案复字[2013]1-8号《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查处情况告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作出(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曾庆林的诉讼请求。2013年11月21日,曾庆林作为原告以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南人社监不字[2013]1-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作出(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曾庆林的诉讼请求。曾庆林均不服上述行政判决书,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曾庆林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4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3.(2012)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34号民事判决书;4.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5.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10年9月、2010年12月、2011年1月、2011年3月、2011年6月工资月报表。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对证据4有异议,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打印期是2014年,已经过了时效。对证据5有异议,但与本案无关,且也过了时效证明。二、被告举证如下:南人社监不字[2013]1-1号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南海府行复[2013]146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2013)佛南法行初字第124号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79号行政判决书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原告请求被告依法为其参加2007年8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主张,因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不予审查。原告可就该问题向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庆林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玉嫦 关注公众号“”